湖大科字〔2019〕26 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湖南大学优秀成果获 得知识产权,完善学校专利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 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专利基金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在学校财务 设立专门帐号,专款专用。来源包括:
(一)各级政府有关知识产权的专项资助、奖励资金;
(二)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款;
(三)社会资助、捐赠款等其他资金;
(四)学校预算拨款。
第三条 学校专利基金由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知识产权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负责管理,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对其使用 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 学校专利基金主要用于资助我校为唯一权利人(申 请人)或第一权利人(申请人)的专利申请和维护,包括国外专 利申请资助、国内外专利授权资助等,以及用于知识产权数据库 等平台建设、知识产权服务费、专家咨询费、维权援助费、教育 培训费、宣传费及其相关费用。
第五条 对于符合资助条件的专利,可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一)国内专利:对于湖南大学是唯一权利人或第一权利人
的已授予专利权,在授权公告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资助发明专 利 900 元/件、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 300 元/件;对于湖 南大学是唯一专利权人且维持专利权有效的,资助授权当年起 3 年内年费(减缴后部分),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或重大科学价值的, 经学校评审可资助最长 10 年内年费(减缴后部分)。
(二)国外专利:以 PCT 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申请,且符合 政府资助政策的,可给予相应的资助。
(三)中心有权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政府资助政策,调整相 应的资助额度与范围,具体资助额度和办理时间应在校内进行公 示。
第六条 以湖南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牵头获得中国专利奖 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牵头获得湖南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 依据《湖南省专利奖励办法》(湘市监知〔2019〕212 号)执行, 将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奖金的 50%奖励给学校发明人(设 计人)。
第七条 专利基金审批程序:
(一)知识产权完成人通过“学校科研创新服务平台”提交 资助申请,并根据知识产权种类提交如下证明: 1.国内专利应提交专利授权证书和年费缴纳凭证扫描件; 2.通过PCT或巴黎公约方式申请的,应提交国际检索报告(或 国际审查报告)或国外专利授权证书及政府资助政策要求的其它
材料。
(二)学院审核后按月向中心提交申请清单,中心审核后按 月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放资助到知识产权完成人 的账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专利基金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学校专利基金资助条件的;
(二)提供材料虚假、不齐全的;
(三)知识产权申请、专利基金资助申请不符合学校管理流 程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外专利的。
第九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相矛盾时, 以国家、省、市有关法规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知 识产权中心)负责解释,原《湖南大学专利基金管理办法》(湖 大科字〔2004〕10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