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大科字〔2019〕25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知 识产权运用,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实现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 本办法所称各单位,是指教学研究机构、职能部门、直附属 机构以及地方研究院等相关单位。 本办法所称师生员工,是指学校在编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 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生和本科生,以及以学校名义从事科 研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
(二)技术秘密;
(三)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教材 等的著作权;
(四)商标权;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六)植物新品种权;
(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学校 享有的知识产权。
第四条 学校设立专利基金,用于本校知识产权的创造、保 护和运用等工作,列入学校预算,专款专用,其管理办法另行规 定。
第五条 学校依法保护职务科技成果和职务作品完成人的合 法权益,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作为工作业绩 和评定职称的重要指标,具体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六条 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知识产权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学校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著作 权等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的归口部门。学校各单位的知识产权工 作由其主管领导负责;重大项目课题组应指定专人负责知识产权 工作。
校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校名、校誉(含注册商标)的管理和保 护,按照《湖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湖大财字[2018]15号)执行。
第三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八条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师生员工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主 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 发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视为职务科技成果: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成果;
(二)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成果;
(三)主要是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 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所作出的成果;
(四)退休、调离学校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 作出的,与其在学校期间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学校分配的任务有 关的成果。
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于学校,包括:
(一)专利申请权、专利权;
(二)技术秘密;
(三)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 计算机软件等的著作权;
(四)植物新品种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的知识产权。
职务科技成果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享有署名权。
第九条 学校法人作品是指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 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著作权归学校所有。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师生员工为完成学校工作任 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学校有权在业务范 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享有著作权的师生员工许可第 三人以与学校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的,应当经过学校批 准。
第十条 学校派出访问、讲学、进修、培训、留学、工作或 在校外兼职的师生员工,在校外单位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权 属,有协议的按协议确定;没有协议的,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于完 成或共同完成的单位。
第十一条 与外单位或个人合作开展科技研发(包括技术开 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和成果转化的,经科技主管部门审核 后,应以学校名义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对合作研发、合作转 化中所涉及或产生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申请和维护等费用 承担、权益分配、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作出具体约定。
其中,科技成果合作转化合同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所涉科技成果的权 益,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
(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 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四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二条 师生员工在申请项目立项和开展研究过程中,应 当进行知识产权检索,避免重复开发和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三条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项目负责人应全程做好知 识产权保护工作,及时采取专利、技术秘密等形式予以保护。
师生员工应避免因发表论文、成果鉴定、参加展览等行为导 致学校专利权的丧失或减损。
学校的技术秘密应当由师生员工采取签署保密协议、使用保 密工具等措施予以保护,防止泄密。
第十四条 师生员工的职务科技成果或作品需要申请专利、 登记软件著作权的,应报中心审批备案。国防专利的申请应当遵 守相关保密规定。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 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与外单位共同申请专利或在登记软件著作权时共同署名的, 应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属于学校的知识产权以个人或其他 单位名义登记或申请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 职务科技成果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不再维持专 利权的,应报中心审批备案。
第十六条 师生员工在入职或者入校时应遵守学校知识产权 相关规定。在离职、退休或毕业前,师生员工应当将其在校从事 科研工作时获得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 计算机软件等交还学校,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使用。
第十七条 师生员工应当树立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不得侵 犯学校或者他人的知识产权。发现他人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的情 况,应当向学校举报。
学校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学校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 学校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知识产权中心)、科学技术研 究院、社会科学处等管理部门和各二级学院应当开展知识产权宣 传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师生员工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九条 学校对享有的知识产权可以依法处置。学校鼓励 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形式转移和运用学校的知识产权,具 体按照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者,学校有权责令其停止、改正并 赔偿相应损失;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单位违反本办 法者,同时追究单位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知识产权中心) 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 办法》(湖大科字[2001]10 号)、《湖南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湖大科字[2004]10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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